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3)忻府执字第147号被拘留人XX霞,男,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光达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XX霞未按执行通知书所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XX霞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