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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泽法民初字第0295号

蒋春雨与吕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春雨;吕新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泽法民初字第0295号原告蒋春雨,委托代理人刘烨,洪泽县朱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新生,原告蒋春雨诉被告吕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严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春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新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春雨诉称:被告吕新生以做生意缺钱为由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190000元,后被告还款30000万元,尚欠16000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不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吕新生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吕新生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两次向原告蒋春雨借款合计190000元,并立有借据二份,载明:“抵押书抵押人:吕新生受抵押人:蒋春雨抵押人吕新生今借到玖万元整元(¥90000),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洪泽县东双沟镇xx小区住房一套作为抵押。房产证号:洪双国用2001号第179107。抵押人:吕新生受抵押人:蒋春雨2013年元月16日”。“借条因招待所资金短缺,今借到蒋春雨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据借款人:吕新生2013.2.2”。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被告偿还30000万元后,余款一直未还。原告索款无着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以上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借款160000元,有被告吕新生签字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相印证,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借款不还应负此纠纷的全部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承担对己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吕新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蒋春雨1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用1320元,合计3070元,由被告吕新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审判员  严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