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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01429号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3-05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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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01429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离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全额退还原告王某甲

审判员  陈素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业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