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889号之二原告陈同兴,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李待君,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苏娜,女,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刘承艺,广东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同兴诉被告王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同兴请求撤回对被告王苏娜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同兴撤回对被告王苏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2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同兴负担。
审判员 王小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