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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889号之二

陈同兴与王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同兴,王苏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889号之二原告陈同兴,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李待君,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苏娜,女,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刘承艺,广东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同兴诉被告王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同兴请求撤回对被告王苏娜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同兴撤回对被告王苏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2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同兴负担。

审判员  王小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