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699号原告闫东,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生,农民,住永吉县岔路河镇。
委托代理人:尹玉山,永吉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景学,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生,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东与被告单景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志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朴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