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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一初字第699号

闫东与单景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闫东,单景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699号原告闫东,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生,农民,住永吉县岔路河镇。

委托代理人:尹玉山,永吉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景学,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生,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东与被告单景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志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朴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