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汕金法岐民初字第114号

维必玛电器(汕头)有限公司与夏志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维必玛电器(汕头)有限公司,夏志旺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汕���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汕金法岐民初字第114号原告维必玛电器(汕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夏志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夏志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洪楚然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维必玛电器(汕头)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夏志旺辨称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洪楚然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卓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