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汕金法岐民初字第114号原告维必玛电器(汕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夏志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夏志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洪楚然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维必玛电器(汕头)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夏志旺辨称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洪楚然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卓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