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5496号原告张山通,男。被告孙山,男。本院于2013年11月25立案受理原告张山通与被告孙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山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慧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芸芸 来自:
张山通与孙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5496号原告张山通,男。被告孙山,男。本院于2013年11月25立案受理原告张山通与被告孙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山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慧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芸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