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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5496号

张山通与孙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山通,孙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5496号原告张山通,男。被告孙山,男。本院于2013年11月25立案受理原告张山通与被告孙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山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慧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芸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