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商初字第0748号原告江苏大红鹰恒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经济开发区宁波路1号。法定代表人贺四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扣柱,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三鑫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厂镇中华西路7排9号2楼。法定代表人赵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红鹰恒顺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三鑫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红鹰恒顺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岳 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