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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民初字第14284号

孙×诉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孙×,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民初字第14284号原告孙×,女,1983年7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楠,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世民,男,1978年8月3日出生。

原告孙×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陆俊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楠、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蒋世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9月14日,生有一子刘x1。2013年5月15日,双方经顺义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刘x1由被告抚养。当时原告对双方的婚姻和家庭还有眷恋,故暂时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但离婚后被告一直阻止原告探望刘x1,并将其在KTV结识的小姐带回家,完全忽略了对孩子的抚养和照顾。且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离婚后也曾当着孩子的面将原告打致骨折,被告施暴时完全不考虑孩子的感受。另,被告家族患有xx遗传史,且孩子生病发烧后被告也不能及时给与治疗。原告作为孩子的母亲,自孩子出生至双方离婚时一直由原告照顾孩子,对于孩子的生活习惯非常了解。且原告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原告的父母亦身体健康可以照顾孩子。故,为利于孩子今后健康成长,请求判令:1、婚生子刘x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

被告刘×辩称:不同意原告请求。双方2013年5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确定双方之子刘x1由被告抚养。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离婚后被告也一直按照双方离婚时的意向实际履行,允许原告行使探视权,并无新的影响孩子成长的因素发生,原告诉状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请求依法驳回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孙×与刘×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刘x1。2013年5月15日,孙×起诉刘×离婚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孙×与被告刘×离婚;

二、婚生子刘x1由被告刘×抚养,原告孙×自

二〇一三年六月始,于每月月底前给付刘x1抚养费一千元,至刘x1十八周岁止;

三、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小区×号楼×门×室归刘x1所有(该房屋现登记在被告刘×名下),原告孙×与被告刘×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上述房屋变卖,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刘×负责偿还,被告刘×于

二〇一三年五月底之前给付原告孙×上述房屋折价款十五万元;

四、夫妻共同财产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车牌号:××××)归被告刘×所有,被告刘×于

二〇一三年五月底之前给付原告孙×该车折价款五万元。

五、诉讼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法院据此为双方出具(2013)顺民初字第615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就探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2013年8月1日,孙×从双方原居住的北京市顺义区×小区×号楼×门×室搬出独自租房居住,刘×与刘x1继续在该房屋居住。2013年8月6日以后,因为孙×要求探望刘x1的问题,双方多次联系并发生争吵。2013年10月16日,孙×在多次联系刘×未果的情况下,强行到×小区×号楼×门×室探望刘x1,双方发生争执。刘×将孙×打伤,孙×报警,刘×随后将孙×送医院就诊。2013年10月20日和10月27日,孙×和刘×因探视问题再次发生矛盾,并报警。双方就探视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0月24日,孙×将刘×诉至本院,要求将刘x1的抚养权变更至其名下。庭审中,孙×称自己离婚的时候并非真的想离婚,而是因为刘×有第三者,所以才协议离婚;其对家庭还有眷恋,以为让刘×带孩子,他就会知道带孩子不容易,会有悔改;离婚后自己多次要求看孩子,刘×不让看;而且考虑到刘×比较忙,自己因为关心孩子,通过邮件给被告发了如何教育孩子的书籍。刘×称离婚时并未就探望子女作出约定,刘×也并未阻挠孙×看孩子,因为离婚后孙×每天给自己很多电话和短信,已经不是关心孩子,而是对自己的骚扰,双方本来约定周五打电话、周六看孩子,可孙×天天给刘×电话,已经影响了刘×的正常生活;孙×如果认为探望权受阻,应当起诉探望权纠纷而非变更抚养关系;孙×作为母亲关心孩子也是正常的,刘×作为成年人和一个父亲,自己知道如何教育孩子。对此,孙×称自己并非骚扰刘×,因为担心刘×对孩子的兴趣等都不清楚,所以她才打电话、发短信,这是为了让刘×更好的照顾孩子,而且关于探望问题,刘×一直以各种理由对孙×进行阻挠,所以孙×才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双方均认可刘x1出生后一直在北京市顺义区×小区×号楼×门×室居住。关于有利孩子成长的问题,孙×称自己有稳定收入,现在在外租房居住,自己的父母也从老家赶到了北京,可以帮忙照顾孩子,自己原来是×的终身制合同工,为了照看孩子方便还将工作临时换到了××公司,现月收入6000元至8000元,并提供了其与×、××两公司的劳动合同书及其弟弟孙×1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书、父母出庭的证言予以证明。刘×称孙×只是租房,住所不固定,其父母在北京也只是暂时的,孙×的弟弟、妹妹在老家也有孩子,一直都是其父母进行照顾,因此不可能长期在北京,而且其父母普通话不好,对孩子成长不利。对此孙×解释称,双方原只有北京市顺义区×小区的一套房,因为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孩子,孩子给刘×抚养,所以自己搬出租房了,如果变更抚养权归自己,自己就有稳定住所;其弟弟孙×1在北京有稳定工作,孩子也在北京,可以由自己父母一同照料;其妹妹的孩子有孩子爷爷奶奶照料,不需要其父母照看。刘×表示孙×存折上显示的工资是4980元,没有她自己主张的那么多,而刘×在北京××有限公司工作,年薪20万,并提供收入证明一份。对此,孙×称刘×从××跳槽到北京××有限公司的时候对方答应的是年薪20万,但年底没有活儿,实际每月只有基本工资5000元,其提交的收入证明不予认可,认为该收入证明盖章的是私企,刘×并无相应的工资和完税证明,实际上刘×的工作是有活就干没活就不干的,收入不稳定;孙×的工资每月4280元是最低工资保障,年底还有奖金,平均下来是每月6000元至8000元。关于要求变更抚养的理由,孙×称刘×及其家中有xx遗传史,刘×本人也是xx病因携带者;刘×只有母亲健在且不识字;刘×生活作风有问题,缺乏责任感;刘×经常不在家,没有太多时间照顾孩子;刘×自己限定了孙×对孩子进行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剥夺了孙×和孩子见面的权利;以上都不利于刘x1的成长和教育。与之相比,孙×父母身体健康,有初中和高中学历,可以很好教育孩子;孙×照顾孩子比较细心,生活上可以给予更多的关心;孩子户口现在和孙×在一起;孙×是国企员工,根据国家政策,不允许再次生育;孙×工作稳定,收入稳定;如果孩子归孙×抚养,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孩子所有,住所没有问题,租房也没问题;刘x1由孙×抚养更为有利。刘×不认可上述说法,称抚养问题在离婚诉讼中已经确定了;上述孙×依据的理由都是婚前就有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孙×当时不会将孩子抚养权归刘×,所以这些不是变更的理由;孩子现在做过体检,身体健康,刘×只是xx病毒携带者,并非发病者,所以对孩子健康没有不利影响;对探望问题,刘×并非不同意原告探望,一是双方并未明确如何探望,二是考虑孩子成长问题,所以不让孙×将孩子带出去住;现在刘×已经有充裕时间照顾孩子,孩子已经上了幼儿园,不需要家长一直看着;刘x1是男孩子,今后成长跟着父亲会更方便;综上,刘×表示不同意孙×的意见,坚持要求自己继续抚养刘x1。上述事实,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6156号民事调解书、孙×提交的录音光盘、孙×与刘×短信及通话记录、北京市顺义区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病历、门诊收费专用收据、X线诊断报告单、CT诊断报告单、存折、劳动合同书、手机短信照片、QQ及微博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收入证明、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孙×与刘×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刘x1由刘×抚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孙×因探望问题与刘×产生纠纷而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刘×并无明显不适合抚养刘x1的情形,孙×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对孙×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陆俊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阴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