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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920号

鲁某与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鲁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9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上诉人鲁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某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鲁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鲁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立新

审 判 员  王 阳

代理

审判员  骆朝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