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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锦江民初字第61号

徐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61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洪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渭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