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61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洪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渭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