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31号

彭松与博罗县石湾镇泓得康美容店、钟镇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彭松,博罗县石湾镇泓得康美容店,钟镇亨,三廖综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31号原告彭松,男,汉族,住址:陕西省汉阴县。委托代理人李英君,博罗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一博罗县石湾镇泓得康美容店。住所地:博罗县。经营者钟镇亨。被告二钟镇亨,男,汉族,住址:博罗县。被告三廖综德,男,台湾台北县人,现住博罗县。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乾、冯永强,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松诉被告博罗县石湾镇泓得康美容店、钟镇亨、廖综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松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叶东来

审 判 员  钟云峰

人民陪审员  邱伟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俊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