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31号原告彭松,男,汉族,住址:陕西省汉阴县。委托代理人李英君,博罗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一博罗县石湾镇泓得康美容店。住所地:博罗县。经营者钟镇亨。被告二钟镇亨,男,汉族,住址:博罗县。被告三廖综德,男,台湾台北县人,现住博罗县。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乾、冯永强,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松诉被告博罗县石湾镇泓得康美容店、钟镇亨、廖综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松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叶东来
审 判 员 钟云峰
人民陪审员 邱伟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俊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