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梁法民初字第01505号原告叶令风,男。委托代理人杨庆。被告邓心高,男。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令风与被告邓心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令风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令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青松
人民陪审员 周继宏
代理
审判员 余道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