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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梁法民初字第01505号

叶令风与邓兴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令风,邓心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梁法民初字第01505号原告叶令风,男。委托代理人杨庆。被告邓心高,男。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令风与被告邓心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令风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令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青松

人民陪审员  周继宏

代理

审判员  余道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