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马刑初字第00139号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诉(2013)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焦作市马村区建设路白庄老村加油站东边的废品收购站,盗窃收购站内卧室电脑桌上的一部手机,被盗手机经焦作市马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067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均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年龄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 然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闪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