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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468号

桂林市坤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如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如松;桂林市坤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雁民初字第468号 原告桂林市坤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7-8号。 法定代表人刘助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祥然,广西桂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如松,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西桂林象山区,现住桂林市。 委托代理人罗庆球,男,194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户籍住址桂林市秀峰区,现住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坤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如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坤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告庭外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坤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由原告桂林市坤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东

代理

审判员  刘林建

人民陪审员  余永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庆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