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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商初字第3257-1号

章培华与李忠、瞿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章培华,李忠,瞿彩芬,张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3257-1号原告章培华,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李忠,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瞿彩芬,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张建,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培华诉被告李忠、瞿彩芬、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培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章培华负担。

审 判 长 李         良         勇

人民陪审员 高         友         根

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施锋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