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3257-1号原告章培华,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李忠,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瞿彩芬,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张建,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培华诉被告李忠、瞿彩芬、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培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章培华负担。
审 判 长 李 良 勇
人民陪审员 高 友 根
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施锋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