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254号原告蒋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青
代理
审判员 陈善珊
人民陪审员 陈锦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邰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