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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3254号

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08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254号原告蒋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青

代理

审判员  陈善珊

人民陪审员  陈锦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邰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