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143号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航空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军、李琴,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杨仲。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