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二初字第1122号原告厦门恒立兴机械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负责人王剑华。委托代理人曾满,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代理人黄炜,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继农,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恒立兴机械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与被告朱继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恒立兴机械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继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35元,由原告厦门恒立兴机械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 芬
代理
审判员 康 萍
代理
审判员 谢秋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