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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寒执字第222号

孟标兵与王太安、潍坊三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标兵,王太安,潍坊三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孟标兵,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王太安,山东省高密市。被执行人潍坊三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潍坊市××东街99号。法定代表人习忠厚,经理。申请执行人孟标兵与被执行人王太安、潍坊三杰建筑工程劳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潍民终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标兵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迁新址,地址不详,经查询扣划潍坊三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潍民终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无江

审判员  魏文光

审判员  张京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术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