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孟标兵,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王太安,山东省高密市。被执行人潍坊三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潍坊市××东街99号。法定代表人习忠厚,经理。申请执行人孟标兵与被执行人王太安、潍坊三杰建筑工程劳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潍民终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标兵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迁新址,地址不详,经查询扣划潍坊三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潍民终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无江
审判员 魏文光
审判员 张京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术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