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株中法诉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喜,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侯李平,该局局长。
上诉人杜喜与被上诉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的(2013)株天法行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13)株天法行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喜以被上诉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社会事业办理机构未按政策性法规原则“三三制”足额保障支付其生活费,系未经其本人同意非法转让挪用、挤占其各项社保基金的行政行为,并以该行政行为违法并导致其人身财产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艳辉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豆华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先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