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50号原告三明光华废旧物资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6幢,组织机构代码77067787-8。法定代表人徐贤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芳,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中信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绿岩新村156幢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05177658。法定代表人杨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东,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光华废旧物资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中信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的处理与本院原(2012)三民终字第572号民事判决结果有关联,现(2012)三民终字第572号民事判决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故本案先予以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光华废旧物资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中信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应以(2012)三民终字第572号民事判决结果为依据,该案予以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3)三民初字第50号的审理。
审 判 长 程哲明
代理
审判员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陈子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