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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4216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锋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久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久环劳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锋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久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4216号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锋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尚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在东,。委托代理人崔岩,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艳,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南京久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环劳务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法定代表人林志良,。委托代理人刘海涛,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锋尚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久环劳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锋尚公司、反诉原告久环劳务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锋尚公司、反诉原告久环劳务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锋尚公司、反诉原告久环劳务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397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174元,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义军

代理

审判员  刘春晓

人民陪审员  张 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宋文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