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4216号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锋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尚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在东,。委托代理人崔岩,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艳,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南京久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环劳务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法定代表人林志良,。委托代理人刘海涛,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锋尚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久环劳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锋尚公司、反诉原告久环劳务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锋尚公司、反诉原告久环劳务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锋尚公司、反诉原告久环劳务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397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174元,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义军
代理
审判员 刘春晓
人民陪审员 张 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宋文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