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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商初字第1569号

刘丽慧与沙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丽慧,沙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569号

原告:刘丽慧。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丽军。

被告:沙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慧与被告沙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人民币5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应建勇

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

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蓝祖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