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569号
原告:刘丽慧。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丽军。
被告:沙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慧与被告沙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人民币5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应建勇
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
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蓝祖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