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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211号

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3-05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黎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211号

原告:黎某某,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柳池镇人。

委托代理人:宋志福,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柳池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左亚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