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211号
原告:黎某某,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柳池镇人。
委托代理人:宋志福,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柳池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左亚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