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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字第3043-1号

黄耀均申请执行谭伟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3-06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耀均,谭伟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3043-1号

申请人:黄耀均,男,1944年8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谭伟民,男,1947年1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谭伟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息75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25元及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049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伟民银行存款7767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许林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关炳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