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3043-1号
申请人:黄耀均,男,1944年8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谭伟民,男,1947年1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谭伟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息75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25元及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049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伟民银行存款7767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许林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关炳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