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福法立民初字第2号

郑婉琪与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婉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立民初字第2号起诉人郑婉琪,女,香港居民,住址香港湾仔。委托代理人潘效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12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郑婉琪的起诉状。起诉人以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主张其将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船步街“港逸豪庭商场”四层54铺位委托被告经营,被告保证每年分两次支付总房款本金8%给起诉人,并约定了违约金,但被告并未依约履行义务。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2010年1月至2014年12月投资收益款22196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8206.9元;3、被告返还涉案商铺;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罗湖区和平路船步街“港逸豪庭商场”四层54商铺提起的诉讼,属于不动产纠纷,依法应由不动��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起诉人坚持在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郑婉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立  雄

审 判 员 邓  小  明

代理

审判员 胡    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秋燕(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