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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2104号

袁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104号

原告:袁某某,女。

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以给被告曹某某机会为由,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罗利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曹慧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