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执字第4927号罪犯季林林,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东海县山左口乡新王庄村。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1)甬鄞刑初字第10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季林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继续退赔各被害人的财物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季林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季林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季林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执行机关对罪犯季林林提请假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季林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敬海
审 判 员 曾娇艳
人民陪审员 张开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张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