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申字第66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晓峰,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黎鹏,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麦龙,男,汉族,1962年9月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晓峰因与被申请人李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晓峰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张晓峰与借条上签名的“张锋”不是同一主体,申请人的户口本上显示无曾用名,原审认定张晓峰与“张锋”是同一人系认定事实不清。2、申请人张晓峰在原审中否认借条上的“张锋”是其本人书写,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李麦龙的举证责任没有完成,原审将借条的真伪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人属于程序违法。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向申请人张晓峰送达法律文书时,张晓峰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签名为“张峰”,故不能依据张晓峰的户口本未显示曾用名就认定张晓峰没有曾用名。另被申请人李麦龙持借条主张债权,系证据充分,张晓峰否认借条上的“张锋”是其本人书写,其有举证证明事实的能力,张晓峰应提出鉴定申请,张晓峰放弃了鉴定,原审判令其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综上,张晓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晓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运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