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4188-1号原告简思义,男,羌族。委托代理人周勇、龙江,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聚晶坊天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代黄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1725-9。法定代表人冷丰庆,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泽、刘钰彬,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思义诉被告重庆聚晶坊天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简思义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聚晶坊天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简思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思义撤回对被告重庆聚晶坊天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简思义负担。
审判员 龙抗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