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378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与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鼓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借款等合计人民币128130.7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徐州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记录;前往徐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房屋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记录;被执行人现已停止生产经营,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鼓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杨 涛执行员 王文庆执行员 朱恒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尹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