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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喀法执字第949号

赤峰民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赤峰民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李万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喀法执字第949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民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和美工贸园区。法定代表人付铁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丽军,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赤峰民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喀喇沁旗牛营子镇水泉村。被执行人李万波,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赤峰市红山区城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赤峰民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3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赤峰民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3)喀民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祁建国

代理

审判员  鲍文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