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审三民申字第47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谷福寿,男,汉族,1954年5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代理人:周光罗,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镇兴路92号。
法定代表人:陈善,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谷福寿因与被申请人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谷福寿以其和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谷福寿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谷福寿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红建
代理
审判员 罗伟明
代理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方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