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67号原告化州市新安镇采石场。地址广东省化州市。负责人陈伟强。委托代理人潘池云,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化州市新安镇波罗垌村民委员会波罗垌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彭仁华,村民小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新安镇采石场诉被告化州市新安镇波罗垌村民委员会波罗垌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新安镇采石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800元,由原告化州市新安镇采石场承担。
审 判 长 何洪强
审 判 员 林 萍
人民陪审员 董冬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南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