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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刑执字第1171号

李钟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李钟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刑执字第1171号罪犯李钟旭,无国籍,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9日作出(2006)延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钟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钟旭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李钟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钟旭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