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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宾民初字第75号

徐耀民与李庆久、韩庆有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徐耀民;李庆久;韩庆有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宾民初字第75号原告徐耀民,男,1946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被告李庆久,女,1953年9月29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宾县。被告韩庆有,男,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被告李庆久、韩庆有(系夫妻有关系)于2011年1月7日在原告处抬款3780元,并出抬款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此款使用期限为两年,两年内不计利息,如愈期二被告未偿还此欠款按1.2分利息计算,此款到期后二被告并未偿还此欠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780元,利息152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庆久、韩庆有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780元,利息720元(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本息合计4500元,于2014年3月1日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玉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