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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委字第43号

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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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委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永湖,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该××董事长。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的(2011)江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行人柳州市桥厦工程管材有限公司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委字第4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梁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李世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