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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51号

张军与孟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军;孟庆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张军,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孟庆福,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孟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张军负担

审判员  郭年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颖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