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张军,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孟庆福,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孟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张军负担
审判员 郭年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颖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