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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邹委执字第9-1号

杜某与闫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某,闫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邹委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闫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杜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某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9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闫某在工商银行任城支行济东矿区分理处账户存款4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闫某在工商银行任城支行济东矿区分理处账户存款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瑞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