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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华民初字第163号

吴西林与祝庄宏、开化县华民活性炭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吴西林,祝庄宏,开化县华民活性炭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华民初字第163号

原告:吴西林。

被告:祝庄宏。

被告:开化县华民活性炭厂。

负责人:姜云福。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受理原告吴西林与被告祝庄宏、开化县华民活性炭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发出受理案件与缴费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汪志灵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齐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