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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2984号

应瑞贞与胡志强、吴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应瑞贞,胡志强,吴妙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984号

原告:应瑞贞。

被告:胡志强。

被告:吴妙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瑞贞与被告胡志强、吴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志强、吴妙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瑞贞撤回对被告胡志强、吴妙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00元,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应瑞贞负担。

审 判 员 应志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李承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