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984号
原告:应瑞贞。
被告:胡志强。
被告:吴妙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瑞贞与被告胡志强、吴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志强、吴妙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瑞贞撤回对被告胡志强、吴妙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00元,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应瑞贞负担。
审 判 员 应志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李承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