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宁刑初字第00399号公诉机关宁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坤,男,汉族。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7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12月10日、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宣、代理检察员周文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坤酒后驾驶辽N649**号轿车沿宁城县天义镇高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鼓浪屿洗浴门前处与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三轮车旁的汐子镇人王某明右侧血气胸、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胸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同时三轮摩托车侧翻将张某、王某艳、郭某风被致伤。被告人赵某坤肇事后逃逸。经宁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坤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赵某坤自动到宁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坤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张某、王某艳、郭某风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4391.84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赵某坤给予谅解。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赵某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明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90000元。被害人亲属给予被告人赵某坤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某明陈述证实,2013年9月30日凌晨1时40分许,他驾驶蒙DHC1**号三轮摩托车去天义镇沙坨子市场卖菜,刚到蔬菜市场,将车停放在道路的西侧外批发蔬菜,车上装有100多棵白菜,还有甘蓝和辣椒。他站在车尾部处,被车撞上趴在地上了,后来被别人送到医院住院的,主要是伤到胸内肋骨骨折,肺挫伤。不知道怎么轿车撞他的车的。现在仍住院治疗呢。2、被害人王某艳、张某、郭某风陈述证实,2013年9月30日1时许,她沿着宁城县天义镇高桥路西侧路边由北往南步行至鼓浪屿洗浴门前时,由南往北行驶过来一辆轿车,轿车在道路西侧逆向行驶过来,她发现对方车辆时相距有7、8米地方,准备躲避轿车时,这轿车把停在道路西侧路边头朝南的一辆三轮车撞翻,后知道被撞的他们三个人。轿车的速度挺快,当时她们都站在路的西侧地方,都被撞倒了。3、证人张甲证言证实,2013年9月30日1时许,他和赵某坤、贾某军在天义镇神炭烧烤吃饭喝的酒。后各自回家,赵某坤自已驾驶车辆走的,他驾驶车辆走到高桥路十字路口时,看见北头沙坨子市场有车灯闪烁,他就到跟前查看,才知道赵某坤驾驶辽N649**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了。当时看到轿车把一辆三轮摩托车撞翻了,听现场的人说还撞伤人了,被救护车拉走四个人。他问赵某坤怎么办,他说:“车上着保险呢,他让他开车去借钱去”,后他们离开的现场。4、证人张某昌证言证实,赵某坤驾驶肇事车辆是他跟他说的才知道把人给撞啦,发生事故时他在家睡觉,是赵某坤给他打电话说:“他驾驶车辆在天义镇沙坨子市场的路上撞车,让他去现场顶一会,他拿钱回来再开他的车走”。他后到肇事现场见赵某坤和张甲,赵某坤说在神炭烧烤吃饭喝的酒。5、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被告人赵某坤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2.1mg/100ml。6、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评定为重伤。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某坤与被害人王某明三轮摩托车发生肇事车辆位置和现场。8、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坤酒后驾车作相关的检测,并提取血液的事实。9、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赵某坤在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驾驶信息管理网络内存有准予驾驶信息,并准予驾驶CIE车型。1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坤驾驶的肇事车辆予以扣押。1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某坤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明、张某、王某艳、郭某风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12、赔偿协议书证实,被告人赵某坤已赔偿三被害人张某、王某艳、郭某风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64391.84元。13、户籍证明,被告人赵某坤的自然身份情况。14、被告人赵某坤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9月30日1时许,他驾驶辽N649**号小型轿车从天义镇神炭烧烤喝的酒吃完饭回家,车上他一个人。他沿宁城县天义镇高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过程中被安全气囊把他砰醒了,之后车已经停到鼓浪屿洗浴门前,是在路的西侧,他车前面侧翻一辆三轮摩托车,撞没撞着人他也不知道了。气囊弹出后他有点蒙,看见事故现场有挺多人,害怕挨揍就走了,后打电话向他亲属家借钱去了。2013年9月30日上午,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他驾驶的车辆有驾驶证和行驶证,在中国人保财险朝阳市分公司上的全险。喝的酒驾驶车辆肇事,对不起受害者。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而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明重伤。且肇事后逃逸,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坤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坤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坤犯罪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丽
审 判 员 王义军
人民陪审员 李桂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士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