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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民保字第97号

林英水与杨朝清、福州百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英水,杨朝清,福州百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柯春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保字第97号原告林英水,男,195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林良浩,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朝清,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福州百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法定代表人,杨朝清。被告柯春榕,女,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英水与被告杨朝清、福州百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英水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杨朝清、福州百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提供原告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九彩弄7号九彩新村单元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杨朝清、福州百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查封原告林英水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九彩弄7号九彩新村单元房产。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