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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48号

原告冯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48号原告冯某,又名冯某甲,女。被告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冯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 俊

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

人民陪审员  张 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九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