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48号原告冯某,又名冯某甲,女。被告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冯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 俊
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
人民陪审员 张 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九龙 更多数据:
原告冯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48号原告冯某,又名冯某甲,女。被告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冯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 俊
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
人民陪审员 张 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九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