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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执民字第2986号

宁波北仑金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波百晟欧科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昌勇塑料制品厂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北仑金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百晟欧科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昌勇塑料制品厂,陈善宏,冯苏红,陈善娜,王碧勇,李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仑执民字第298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金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佩君。被执行人宁波百晟欧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昌勇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陈善宏。被执行人冯苏红。被执行人陈善娜。被执行人王碧勇。被执行人李元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金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百晟欧科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昌勇塑料制品厂、陈善宏、冯苏红、陈善娜、王碧勇、李元元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百晟欧科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昌勇塑料制品厂、陈善宏、冯苏红、陈善娜、王碧勇、李元元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仑执民字第29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文君

审 判 员 周 敏

审 判 员 曹得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任瑞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