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135号
原告:王利民,男,汉族3。委托代理人张玉,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忠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民诉被告杨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民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0.00元,由原告王利民承担870.00元,退回原告王利民800.00元。
代理
审判员 :于广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杨 新 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