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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1135号

王利民与杨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利民,杨忠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135号

原告:王利民,男,汉族3。委托代理人张玉,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忠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民诉被告杨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民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0.00元,由原告王利民承担870.00元,退回原告王利民800.00元。

代理

审判员 :于广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杨 新 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