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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东法民一初字第939号

蔡沪与包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8-01-29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沪,包秋玉

裁判文书全文

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东法民一初字第939号

原告:蔡沪,女,汉族,地址:惠东县。

被告:包秋玉,女,汉族,地址:惠东县。包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刘振波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沪诉称:被告包秋玉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于2012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O0元,并于当日经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了《借条》,明确了以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条》中约定,被告包秋玉最迟应于2012年11月9日之前还清债务,利息按月付清,利息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每月利息按2%计算。《借条》签订后,至今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过利息,即l5000.O0兀(50000×2%×l5=15000)0本金到期后更是没有向原告返还,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交涉,被告仍不支付。原告认为,欠债还钱是被告的义务,如今被告不肯承担债务,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O0元: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l5000.O0元(利息以50000.O0元为本金,自2012年8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计至2013年10月31日止);并判令被告支付从2013年ll月1日起至被告清偿欠款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

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包秋玉辨称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刘振波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耀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