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袁某某,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护士。被告刘某,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文泽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志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