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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557号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永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3-12-20核稿人叶献文2013-12-20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韦鸿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16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厦。负责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恒,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永发,男,汉族,1988年9月12日出生,住博罗县。

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原告)诉被告钟永发(下称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恒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8日,被告与原告下属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8000元给被告,贷款期限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12年12月27日,贷款年利率为10.168%,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本金,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逾期贷款按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8000元。合同期满后,被告未按时还清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截止2013年3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500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3年6月3日为184.93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8日,被告与原告下属柏塘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8000元给被告,贷款期限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12年12月27日止,贷款年利率为10.168%,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本金,原告有权对逾期贷款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发放贷款8000元。合同期满后,被告未按时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归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500元及2013年3月1日起的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放款,被告用款后,应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4500元及2013年3月1日起的利息,上述本金及利息应予以归还。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原告有权按照约定,在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即按照年利率15.252%收取逾期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5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钟永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5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为基数,以年利率15.252%从2013年3月1日起计至本院确定的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50,由被告钟永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献文

代理

审判员韦鸿翰

人民陪审员蓝峰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潘晓东法条适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